2.2 非关键线路的调整
当在非关键线路出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时,需局部调整计划,也可延长一定时间,但不能使这种延长影响到关键线路的施工。
3、进度控制的程序
3.1 审批承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第14条规定,承包人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格式和细节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总进度计划,以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为完成工程而建议采用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的总说明,即一般工程中所说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备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之后,应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审核,检查承包人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有无可能实现,是否适合工程的实际条件和现场情况,避免以空洞的不切实际的工程进度计划来指导施工。
3.2 要求承包人编制年度、月进度计划
对于一个工程来说,仅用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控制进度是不够的,尤其当工程项目比较大时,还需要编制年度和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