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与有关部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本地区设备监理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内的设备监理活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对本地区、本行业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提出初审意见;(三)对本地区、本行业内业绩突出的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提出推荐意见;(四)负责本地区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发布)有关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办法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设备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会同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国家经济贸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