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的监理工程师具有极高的权威。由他们签发的各种指令,如“开工令”、“停工令”“付款令”等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阶段,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结算、审核工程资料,并输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再者,监理工程师本身的素质也很高,不仅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而且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监理(咨询顾问)公司同其他组织的关系
(一)监理(咨询顾问)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在美国,政府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法、管理咨询公司的咨质,但不过问具体业务。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那些资质低、信誉差、技术水平低的咨询公司很难生存和发展。
(二)监理(咨询顾问)公司与法制的关系。工程质量是承包商或营建公司的生命线,咨询公司和业主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控制质量。由于美国的法制健全,执法严格,民众的法律意识强,因此谁也不敢贸然违反法律而不顾工程质量。
(三)监理与业主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监理(顾问)工程师行使业主所授予的权利。
(四)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承包商必须坚决执行。
四、监理酬金的计取情况
首先,咨询公司对监理项目的取费,一般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比,或按双方约定的总监理费用计取。费率标准一般是工程造价的5~10%;其次,业主对咨询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很重视,如采用后节约了投资,业主会对咨询公司给予节约投资30~50%的奖励;第三,监理工程师在负责该项目过程中的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加班费、各种检测设备使用费等均由业主另外承担。
体会和建议一、加强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