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梁为例,对于砖混结构中起构造作用的圈梁而言,如何对其检测结果进行适用后果评价,目前还有争议。以板为例,—般的单向板,控制板底受力钢筋:刘于双向板、多跨连续板,除应优先考察支座处的负弯矩配筋情况外,对于跨中弯矩双向配筋的具体情况也应顾及。对此,规范中仅有条文要求控制不少于6根的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值,易成观文断义之局面。另外对于条形、独立柱基础底板而言,则较难将其简单归入梁、板构件中的一种,进行结果判定。
这些因界定不清而在工作中产生纠纷于《规范》的实施、理解。
1.3允许偏差未充分考虑构件特点。
目前《规范》中,对于允许偏差只考虑了梁类构件:+10 偏差值。这对于整个混凝土工艺而言,涵盖面也是较小的。 板类构件:+8,—5这两个 比如,随着新设计规范的实施,基础部分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大多定为40mm.由于施工工艺水平因素,较大尺寸构件的施工中,出现偏差的量值、几率均会有所增大(这也是梁类、板类构件采用两种允许偏差的原因之一)。但对基础底板、潮湿环境构件等设计上存在较大钢筋保护层厚度值的构件,规范中还缺乏对应、合理的保护层允许偏差值。这给质量控制、判定工作带来较大不便。
2. 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的设计方法经过几次较大的思路调整, 目前已经较为成熟。但在钢筋保护层厚度施工“精细控制”要求明确之后,二者之间表现出——定的不协调性,这主要表现在:
2.1钢筋保护层厚度未结合构件特点明确表述。
设计文件目前对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要求多简单套用《混凝上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9.2.1的条文说明、构件形式划分。这样形成了两个方面的局限性:
①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未考虑施工工艺特点,设、施分离。 如在框架结构负弯矩钢筋设计中,虽然框架粱按照主、次地位,己对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