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函[2008]29号
关于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0〕29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39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原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九)免试部分科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