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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小城镇规划应建立动态机制
来源: 日期:2008年08月25日 点击:

  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统筹,并从规划体系上明确了镇规划的法律地位。笔者多次参加了北京市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工作,从规划实践看,受“中国特色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双轮驱动,我国小城镇规划建设成效明显,以下是笔者对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几点新思考。

  1.新时期下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城镇的发展是政府、社会、企业相互协商、共同作用的结果,小城镇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干预手段存在,代表的是政府立场,必须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发展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其次,规划的目的是通过创造良好的城镇环境和政策环境来提高城镇运作效率,吸引各种经济要素,提高城镇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城镇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但在城镇建设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下,若不建立起共同的游戏规则和保障体系,期望总体规划实现对小城镇发展建设的完全控制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要准确预见城镇的发展趋势也是比较困难的,这也正是小城镇总体规划必须进行滚动调校、建立动态运作机制的根本原因。

  2.小城镇规划要分别与垂直层面、水平层面的有关规划相互衔接与协调从垂直层面看,小城镇规划首先要落实市、区两级上位规划所要求的定位、职能、规模、设施等内容,再着手解决镇自身的发展策略、产业布局、空间安排等现实问题,这种自上而下逐层落实的规划可以达成整体的规划目标。这样留给小城镇自身发展的空间和弹性会比较小,小城镇应该把服务区域作为理解出发点,积极把握融入区域发展,参与区域分工协作的合作机会,合理确定城镇空间结构和发展方向;其次宜对已执行的上版规划分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结构规模、土地利用、公共设施、交通建设、市政设施等系统按不同类别指标进行实施总结,捐出时间轴线上的空间发展状态、原因,在规划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再次要结合区域的村庄体系规划对镇域村庄进行规划调整,如北京地区现有村庄规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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