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污染让垃圾填埋更环保
——访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处长冯波
为适应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保要求,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加大了垃圾填埋污染排放的约束力。新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入场运行、渗滤液排放限值都做出了严格限定及污染排放要求,于今年7月1日实行。那么,该标准的修订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建设会带来什么影响?在改造既有设施及新建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污染控制性指标要求?为此,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处长冯波。
新标准新含义
修订后的标准更名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而原标准名称为《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笔者虽只一字之差,但它反映出我国近几年环卫基础设施的发展变化。
冯波介绍说,1997年颁布《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时,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数量很少,对污染控制标准的设定过于宽松。比如对填埋场防渗层的防渗系数提出要求,却没有对防渗层的结构和厚度提出要求。而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日益增多,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为延续填埋场的“寿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填埋场的容纳效用,我们就要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进行严格的污染控制,减少次生环境污染的危害。
新标准新要求
冯波说,环保要求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比如对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要求。新标准补充了总氮、氨氮、重金属等污染控制指标。实际上,就目前情况来讲,即便是达到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我们的氨、氮排放标准还是过于宽松。为了保证饮水安全,新标准对环境敏感地区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提高了限值,以保证地区性饮水安全。如,新标准增加了垃圾填埋场选址禁区,规定:垃圾填埋场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此外,在填埋场选址的安全距离上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