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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来源: 日期:2008年08月28日 点击: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中,委员们针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并将讨论的热点落在: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建立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过度包装等。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将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针对草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为完善草案献计献策。
  强调法律对社会的导向作用
  邹萍委员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该建立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以及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同时要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加强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既要注重生产中的减量化,又要注重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同时要对再利用的资源做出规定。此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应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蔡昉委员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庞大的市场,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定地区可能只有少量的销售量,如果让企业负责全部回收,这是企业做不到的。既然循环经济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很强的战略,政府就应该承担责任,作为综合分类回收的责任方。蔡昉建议,草案第十五条应加入一项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
  孙安民委员认为,作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要体现政府的干预,不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循环经济促进法要促进 循环经济的发展,要分清政府的责任、用户的责任、企业的责任,这样才能促进。
  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十分必要
  路甬祥副委员长认为,将循环经济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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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立法促进  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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