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部门应慎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对于基层环保部门而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由于环境法律、法规对一些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是在框架上规定,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细化,导致基层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处罚方面拥有着很大的决定权。环保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终使得环境行政处罚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处罚缺乏原则性和严肃性,并给部分人群留下环境执法不公的把柄,使得环保部门整体形象受损。
当前各地为了大力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对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不少限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基层环保部门应慎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基层环保部门而言,慎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维护环境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需要,也是推进环境执法工作公正、公开、透明,树立环保自身形象的需要,更是开拓地区环保工作、保护本地区生态环境的需要。笔者认为,在环境行政处罚上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严格对照环境法律、法规基础上,按照本地区行业特点、企业违法排污情况、污染程度等,采取同一行业同一尺度进行衡量,根据企业违法排污情况,划定行政处罚的上限、中限和下限,减少处罚工作的随意性。
二是行政处罚要做到公开、透明
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案件都要做到公开、透明,对处罚案件,要通过在不同层次的媒体上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在公示内容上,不但要公开环境行政处罚的结果,而且要公开环境行政处罚过程、行政处罚执行的法律依据。企业该罚多少,是什么原因被处罚的,都要进行公示,使处罚相对人一目了然,同时,加强社会监督,不搞暗箱操作。
三是应做到细化标准,区别对待
现阶段,要结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空间,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两次及两次以上偷排、多排和暗排污染物企业,一律采取上限处罚,既强化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能对违法排污企业产生一定震慑。
四要切实抓好行政处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