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负责。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负责。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贮水池(箱)清洗、消毒、防腐。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不固定用水的用户,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不使用或者不经结算水表取水;
(二)改装、损坏、干扰、私装结算水表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取水;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私自取水;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
城市用水用户有前款(一)、(二)、(三)、(四)项行为,取水量不能计量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适压下流量和实际取水时间或者行业习惯用水时间计算。
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节约用水实行分类管理。
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节约用水管理。
提倡城市居民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依法、合理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定额、计划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非居民用户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规定报送用水资料,并采取下列节约用水措施:
(一)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