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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迫在眉睫!
我国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仅占5%,即使新建筑也有90%以上仍属于高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每平米建筑采暖能耗为发达国家的3倍,但热舒适度远不如人。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来源: 日期:2008年04月02日 点击:
新、改造落后的工艺、设备和生活用水器具;
  
  (二)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
  
  (三)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或者使用城市供水二万吨以上的,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四)经营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
  
  (五)经营洗车业务的,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洗车设备;
  
  (六)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用户未按规定建设节水设施或者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加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三十七条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江水、河水和再生水或雨水。
  
  居民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第三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工艺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供水企业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用户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维护,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水漏失率。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居民用户应当重视和加大对节水基础教育、节水科技研发、节水工艺和器具改造等方面的投入,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企业(单位)。
  
  第四十条 禁止在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依法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鼓励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水产品的认证工作,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节水产品认证的相关指导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节水型设备、器具。
  
  第四十一条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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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城市供水  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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