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为了能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补偿,法律还是做了一些重要规定。第一,是建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诉求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过去是这么规定的,但在污染案件中,这套规定对污染受害者很不利。作为企业财大气粗,技术力量雄厚,作为受害老百姓,没法掌握企业在排污的情况跟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联系。举证责任倒立制,就是由排污的企业自己举证,排污企业由它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他举证,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第三,规定了共同诉求制度,如果受害者是多个人,是在一个很大的地区,他们可以推出代表。
第四,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机构以及律师,帮助受害者打官司,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法律规定污染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部门为他们提供检测数据。
主持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现在进展如何?
孙佑海:第十届群众人民代表大会开了五次会议,大家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每年都有十几份议案,十几份有400名以上代表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大家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现在各个环境方面都有专项法,即搞统一环境法是不是有必要,由于有不同观点,使《环境保护法》一直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现在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贯彻,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意识的日益提高。特别是感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环境需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理解和支持。
主持人:《循环经济法》大概何时能够出台?
孙佑海: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制定《循环经济法》非常重视,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要制定《循环经济法律》。2005年把它列入到立法计划当中,并责成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我从事过《循环经济法》的起草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循环经济法》的草案已经提请了2007年8月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这个《循环经济法》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主线,规定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和措施。
在8月份上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常委会委员赞成这部法律。但还需进行一些调查研究工作。这个法律已列入到2008年的立法计划当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争取在今年把这个法律提交常委会进行二审,再争取在今年把法律出台。
主持人:如何提高环境立法的质量?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孙佑海:这几年强调立法质量。过去强调加强环境立法步伐,社会各界都在呼吁跟它有关的立法,我们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到现在为止我们有300多部法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解决有法可依问题上,我们还是基本做到了。下一步是提高立法质量问题,立法质量是动态的,也是静态的。立法质量要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符合当时的国情,解决当时的问题,当然在法律形式上和结构上,文字表达合理,这就是质量高。
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人民有要求,基本条件也具备,但由于没有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或者思想没有跟上时代步伐,也可能因为立法技术粗糙,没有使法律为实现立法目的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样就是立法质量比较低。
主持人:今年以来,一些著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环境污染的问题,对此您怎么看待,他们是由于什么现象比较集中?
孙佑海:多数跨国公司还是遵守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但确实有一些跨国公司,在本国执行本国的环境标准,到中国来就降低标准。对这种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个问题有的同志提出来,对跨国公司排污行为是不是要降低标准,放松要求。我想不管哪国公司在中国办企业,都要遵守中国法律。为了招商引资,可能降低会环境标准的执法的力度,这种行为,应该坚决的纠正。
主持人:在水污染防治法里对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做了什么具体规定?
孙佑海: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加强对饮用水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在立法的目的上,增加了保护饮用水安全的规定。
第二,法律专门设立了一个新章,对饮用水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水进行保护,在专章中,有几个重要规定。第一,在饮用水的水源地,不准设置排污口。第二,要进行重点的保护,采取几个措施。第一,分级管理,即设立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是绝对不允许建设任何的跟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是重点保护。第二,对二类饮用水的水源地就要求不得上排污项目。第三,对于准保区不得上污染严重的项目,而且要对准保护区设立一系列工程措施。要建设湿地,还要建设水源涵养林等等,把准保护区保护好。准保护区是外围,要把核心水源地保护好,首先从外围保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在水源地设置了排污口,就要进行强行拆除,进行罚款,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如果是企业的,还要让企业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