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程》共分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等。新《规程》对原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对验收工作名称重新进行了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章节;调整了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了阶段验收内容,增加了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了竣工验收内容,取消了初步验收,增加了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和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了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等章节内容。
该《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该《规程》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验收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