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国有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水工程管理方案。对没有管理方案的水工程,不予立项。
《条例》同时要求,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接受供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议。水工程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水工程条例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