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史振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九五”开始,太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整治的“三河三湖”之一。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和我省太湖流域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蓝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今年太湖蓝藻提前暴发,导致无锡市区供水危机,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省委、省政府和沿湖地区党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得力措施,使问题得到了化解。但是这一事件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当前,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滞后于经济增长,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环保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不够完善和落实,监测手段滞后,监管力量薄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太湖治污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现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太”、“铁腕治太”、“科学治太”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对《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严格治污标准、增强治污手段、加强环境监控、强化治污责任,为太湖水污染防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