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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8年06月24日 点击: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签订补充合同或原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或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二)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提交工程停建通知书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文件);
            (三)更换项目经理的(提交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认可的报告书)。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10日内,承包人应持工程完工证明材料到原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合同备案核销手续,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总承包合同的顺序依次办理。

            定额费在合同备案时由备案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和缴纳定额费的,不予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和工程类别确认,在年度信用评定中予以扣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将载入“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备案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备案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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