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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日期:2008年06月24日 点击:
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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